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立永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 訴訟代理人 高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豐榮五金企業有│有限責任新竹第三│103年9月30日│11,025元 │C0000000 │ │ │ │限公司徐燕琴 │信用合作社新豐分│ │ │ │ │ │ │ │社 │ │ │ │ │ ├──┼───────┼────────┼──────┼──────────┼───────────┼────┤ │002 │德大行劉德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59,900元 │HC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 │003 │億豐五金行徐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10月8日│7,770元 │AC0000000 │ │ │ │煙 │湖口分行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