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家暉
相 對 人 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叁元之調解內
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叁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
調解紀錄
可稽,相對人應將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
同)22,053元,分6 期,每期給付3,000 元(104 年7 月10
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0日、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餘款於105 年1 月10
日給付4,153 元予聲請人,
詎料相對人
迄今尚有7,153 元未
依約給付,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4 年6 月18日調解成立,其
調解成立之內容為:勞方同意資方以分期方式支付薪資,給
付方法如下:資方分6 期,每期給付3,000 元(104 年7 月
10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0日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餘款於105 年1 月
10日給付4,153 元,下午3 點前匯入勞方帳戶,一期未付視
同全部到期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為證,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尚未給付部分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