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家暉 相 對 人 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叁元之調解內 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叁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 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應將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 同)22,053元,分6 期,每期給付3,000 元(104 年7 月10 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0日、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餘款於105 年1 月10 日給付4,153 元予聲請人,料相對人今尚有7,153 元未 依約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4 年6 月18日調解成立,其 調解成立之內容為:勞方同意資方以分期方式支付薪資,給 付方法如下:資方分6 期,每期給付3,000 元(104 年7 月 10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0日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餘款於105 年1 月 10日給付4,153 元,下午3 點前匯入勞方帳戶,一期未付視 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為證,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尚未給付部分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