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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夢麗 相 對 人 承青清潔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元之調解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 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 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 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 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勞資調解 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5 年9 月12日上午以現金給付積 欠薪資計新臺幣(下同)17,900元予聲請人,卻未依上開調 解成立內容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縣政府105 年 9 月22日府勞資字第1050146962號函及函附之勞資爭議協調 紀錄影本為證,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 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5 年9 月 22日將其所積欠之薪資計17,900元給付予聲請人之結論,是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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