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夢麗
相 對 人 承青清潔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瑞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元之調解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調解
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
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
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
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勞資調解
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5 年9 月12日上午以現金給付積
欠薪資計新臺幣(下同)17,900元予聲請人,卻未依
上開調
解成立內容履行,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新竹縣政府105 年
9 月22日府勞資字第1050146962號函及函附之勞資爭議協調
紀錄影本為證,應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
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5 年9 月
22日將其所積欠之薪資計17,900元給付予聲請人之結論,是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