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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何恭勇 相 對 人 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元之調解 內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元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 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應將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 同)66,410元,分期給付與聲請人,料相對人僅給付至10 4 年12月10日、共計6 期之薪資18,000元,其後即未依約給 付,而依調解筆錄所示,相對人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薪資餘款48,410元,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4 年6 月18日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並有新竹市政府10 5 年1 月12日府勞資字第1050020426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書及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自信聲 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內容為: 相對人就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66,410元,分期給付予聲請人 ,前7 期(104 年7 月10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 10日、104 年10月10日、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 及105 年1 月10日)每期給付3,000 元,後6 期(105 年2 月10日、105 年3 月10日、105年4 月10日、105 年5 月10 日、105 年6 月10日、105 年7 月10日)每期給付6,000 元 ,至餘款9,410 元部分之給付日期,調解筆錄所載「104 年 8 月10日」係屬誤植,應為「105 年8 月10日」,亦經新竹 市政府前揭函文核覆在案,而相對人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 部到期。上開調解成立後,相對人僅給付至104 年12月10 日,其後即未依約給付,今尚欠48,410元未給付等情,亦 經聲請人到院陳述甚明,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 尚未給付部分,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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