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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正湧即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 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正湧(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為慧 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 聲報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 在案,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 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賸餘 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表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本院清 算完結核備函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慧左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6號清算完結案卷 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 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 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正湧為慧左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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