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正湧即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因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
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正湧(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為慧
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
聲報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
在案,
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
期間收支表、損益表、
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賸餘
財產分配表、
監察人審查表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本院清
算完結核備函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慧左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
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6號清算完結案卷
宗審認
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
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
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正湧為慧左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