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8號
債 權 人 圻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5年12月21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已於105年12月28日送達寄存於貴轄區鼎金派出所,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