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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7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9號 債 權 人 瀚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滄麟 債 務 人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295,870元    │105.8.30~清償日止 │6   │  │ ├─┼────────┼─────────┼───┼──┤ │2 │250,686     │105.9.19~清償日止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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