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蓮宬實業有限公司
劉宸智
上
債權人等與
債務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
法定
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
個人,應提出
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