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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 債 權 人 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峻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   梅分公司」或「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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