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5號
債 權 人 吉泰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蔡水旺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佑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吉泰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之最新營業登記
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