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債 權 人 利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旻桓即謝邵良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德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
法定代理人謝旻桓即謝邵良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