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號
債 權 人 弘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明煌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