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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債 權 人 永翰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中 上債權人債務人旭辰清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旭辰清潔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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