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債 權 人 永翰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新中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旭辰清潔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旭辰清潔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