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阿基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奇光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
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原聲請狀狀尾之用
印與
聲請人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