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債 權 人 一飛印媒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煒峻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究為「黃」煒峻或「黄」煒
峻(依
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