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債 權 人 彩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池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灣華金玉國際有限公司、李傳緯等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及
聲請狀狀尾(正確)之大、小
章。(債權人究為「彩裕興業有限公司」或「
彩裕顏料廠有限公司」(依聲請狀
所載與狀尾
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
②對債務人李傳緯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