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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債 權 人 彩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上債權人債務人台灣華金玉國際有限公司、李傳緯等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及聲請狀狀尾(正確)之大、小         章。(債權人究為「彩裕興業有限公司」或「         彩裕顏料廠有限公司」(依聲請狀所載與狀尾         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        ②對債務人李傳緯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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