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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4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債 權 人 彩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債 務 人 台灣華金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傳緯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參萬零肆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200,000元   │105年5月3日   │6    │    │ ├──┼───────┼────────┼────┼────┤ │002 │430,441元   │105年4月12日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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