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債 權 人 彩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池
債 務 人 台灣華金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傳緯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參萬零肆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
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無庸聲請,倘未提出
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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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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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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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0元 │105年5月3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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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30,441元 │105年4月12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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