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債 權 人 百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勝男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05
年1月4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