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
債 權 人 古鴻坤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台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