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
債 權 人 捷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延本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