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志偉
債 務 人 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育信
人
債 務 人 鄭瑞能
張誌憲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陸仟貳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
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