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債 權 人 新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對
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新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富圓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各為何?並提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對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
104年10月3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