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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債 權 人 龍燡企業有限公司       朱可蕎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倩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   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   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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