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債 權 人 龍燡企業有限公司
朱可蕎
上
債權人等與
債務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倩等間請求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
司,應補正其法定
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
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
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