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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債 權 人 達創科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英 上債權人債務人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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