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 權 人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李美玲
上
債權人等與
債務人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游麗櫻等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一人或公司及個
人等二人?如為公司一人,應補正其法定
代理人為何?及提
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公司及個人等二人,應
提出對個人
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