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民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