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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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