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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8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同上 債 務 人 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65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Y041151、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追繳函、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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