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民 同上
債 務 人 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652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Y041151、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追繳函、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
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無庸聲請,倘未提出
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