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1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湛昌運
債 務 人 劦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燁
人 巷12號
債 務 人 潘文強
一、①債務人劦星企業有限公司、吳嘉燁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貳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及
違約金。
②債務人劦星企業有限公司、吳嘉燁、潘文強等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
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無庸聲請,倘未提出
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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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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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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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520,000 │105.1.31~清償日止 │3.89 │自民國104年10月23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
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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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00,000 │105.1.31~清償日止 │4.01 │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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