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33號
債 權 人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志雄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建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建「昌」工程有限公司或建「倉」
工程有限公司(依
聲請狀所載與所附資料不一
致)?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
105年1月9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