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債 權 人 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薰瑤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人所提出之請款
文件為毅萬公司,又支付命令
聲請狀具狀人文字記載與印章
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
為何人,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