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
債 權 人 益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昭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陳昭光已於民國
103年5月18日死亡,此有陳昭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
可稽,債務人陳昭光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
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