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 債 權 人 益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昭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陳昭光已於民國 103年5月18日死亡,此有陳昭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債務人陳昭光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