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債 權 人 劉美傑
債 務 人 鑫立陳列道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世證
債 務 人 華美展市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美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