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債 權 人 達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維珊
債 務 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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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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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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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00,328元 │105.2.22~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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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388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5 │ │
│ │ │起~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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