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43號
債 權 人 新太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違反
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市○○里
○○路○○○巷○號,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