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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向新科技有限公司       黎丘正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究為向新科技有限公司、黎丘正等   二人或向新科技有限公司?如為向新科技有限公司,應補正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   二人,應補正黎丘正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黎丘正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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