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寶完
上
聲請人等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究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
寶元等二人或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為東旭成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正確)票據掛失
止付通
知書
正本(依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
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