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寶完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究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   寶元等二人或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為東旭成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正本(依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   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