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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林柏志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柏新工業有限公司、林柏志         等二人或柏新工業有限公司?如為柏新工業有         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林         柏志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所載,林柏志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         )?        ②票據號碼為A0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         不完整)。        ③票據號碼為A0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原提出為遺失票據申報書非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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