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資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
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
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