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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膳鮮食品有限公司       謝桂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膳鮮食品有限公司、謝桂珍         等二人或膳鮮食品有限公司一人?        ②聲請人膳鮮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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