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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即米其林忠欣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德瑞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汽車修理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②相對人元泰汽車修理廠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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