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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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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阿明 相 對 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619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1 │105年5月19日 │477,750元 │105年6月22日 │105年6月22日 │CH0000000 │ │ ├──┼───────┼────────┼─────────┼─────────┼───────┼─────┤ │002 │105年5月19日 │411,601元 │105年6月22日 │105年6月22日 │CH0000000 │ │ ├──┼───────┼────────┼─────────┼─────────┼───────┼─────┤ │003 │105年5月19日 │165,900元 │105年6月22日 │105年6月22日 │CH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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