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統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崴棋
相 對 人 陳志達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30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024,274元,未載到
期日,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
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
核與票
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相對人鄭鈞檀簽名模
糊,無法辨識是否係發票人,故顯於法未合,就此部分,應
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