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永龍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良弼
相 對 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淵泉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
聲請人之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所共
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574,960元,到
期日為
民國105年8月31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
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