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司繼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勞動部
法定
代理人 陳雄文
代 理 人 劉怡吟
代 理 人 林建智
關 係 人 劉金花
上列
當事人間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金花(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
區○○里○○鄰○○○街○○○巷○○弄○號)為被
繼承人鄭朝根(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2年2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街○○○
巷○○弄○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
繼承人鄭朝根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鄭朝根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
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鄭朝根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
,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朝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被繼承人鄭朝根(男、民國00年0月
00日生,102年2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街○○○巷
○○弄○號)經聲請人核准聘僱外籍勞工,依法應繳納就業安
定費,
惟被繼承人未如期繳納,聲請人以被繼承人欠繳就業
安定費新台幣(下同)16,800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
分署
強制執行,並於100年10月3日以未履行金額9,953元取
得執行憑證在案,查被繼承人遺產尚有未上市(櫃)竝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9,533股(查無104年度交易
記錄),因被
繼承人於102年2月10日死亡,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向
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並
准予備查在案,為後續強制執行之必要
,
爰依
民法第1178條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
二、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
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
準
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㈠、聲請人所陳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
書、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
竹分署執行憑證、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
2年度司繼字第259號拋棄繼承事件全卷核閱
無訛,
堪信為真
實。據此,本件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任
何繼承人,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
洵屬有據。
㈡、經查,本院
開庭調查被繼承人配偶劉金花有無意願擔任遺產
管理人,其到庭陳稱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本院105年5月3日
訊問筆錄),考量劉金花為被繼承人之配
偶,其為被繼承人之至親,衡情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及
債權債務等關係均應較他人為清楚,並因係至親之關係,如
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自應會善盡
遺產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故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
,自屬
適宜並符合社會一般人之合理期待。綜上各情,本院
為利於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及處理和債務之清償等問題,爰
選任劉金花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