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新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竣傑
相 對 人 詠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禎
上列
當事人間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
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5年度司裁全
字第1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
債權人於供
擔保後,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相對人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
強
制執行。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無法認同相對人處理
本事件之方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
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裁全
字第19號假扣押事件全卷(含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4號假扣押
執行卷宗)核閱
無訛。
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
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並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受理在案,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
訛。
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民事訴訟,依
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
請人之聲請並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