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世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建英
相 對 人 台灣宇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承勳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八二八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
括撤銷
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
債權人收
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強制執行
法第132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
於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後,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
裁定已逾
上開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時,自不因供擔保人
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而影響其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使定期催告及返還
擔保物之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
裁判要旨可
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7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
存字第82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
,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
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民事撤回聲請假扣押執行狀影
本一件、內湖北勢湖郵局存證號碼第149號
存證信函暨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件等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572號假扣押事件全卷(含101年度司執全字
第7號假扣押執行卷)、100年度存字第828號擔保提存事件
卷,查核
無訛,而本件聲請人業已具狀撤回
前揭假扣押執行
,本院執行處並已撤銷前核發之
執行命令終結在案,則本件
假扣押執行程序既已終結,按前揭裁判要旨,符合廣義的訴
訟終結要件,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
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
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查未受理相對人
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
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5月5日士院勤民科字第105010309
7號函在卷
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