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相 對 人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 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 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9,58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複丈費│ 4,4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合 計│ 13,980元│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980元。 │ │【計算式:9,580+4,400=13,98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