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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藩 相 對 人 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相 對 人 張家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124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智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 存字第12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 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張家振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又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桂盟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亦於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751號執行調查中表示同意 聲請人領回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 院97年度存字第1245號提存書、97年度智全字第3號假扣押 裁定、105年度全聲字第2號撤銷假扣押裁定、97年度執全字 第751號執行筆錄、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職權調取97年度存字第1245號擔保 提存事件卷、97年度智全字第3號假扣押事件卷、97年度執 全字第751假扣押執行事件卷、105年度全聲字第2號撤銷假 扣押事件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 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張家振行使權利而不行 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 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訟事件,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9月8日北院隆文查字第1050005670 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又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5年1月14日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751號執行筆錄中表示 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綜上,聲請人請求 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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