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伯藩
相 對 人 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相 對 人 張家振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1245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
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智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
存字第12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
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張家振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又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桂盟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亦於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751號執行調查中表示同意
聲請人領回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
院97年度存字第1245號提存書、97年度智全字第3號假扣押
裁定、105年度全聲字第2號撤銷假扣押裁定、97年度執全字
第751號執行筆錄、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職權調取97年度存字第1245號擔保
提存事件卷、97年度智全字第3號假扣押事件卷、97年度執
全字第751假扣押執行事件卷、105年度全聲字第2號撤銷假
扣押事件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
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張家振行使權利而不行
使,亦經本院
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
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
非訟事件,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9月8日北院隆文查字第1050005670
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又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5年1月14日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751號執行筆錄中表示
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擔保金。綜上,聲請人請求
返還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