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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相 對 人債 權 人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損害賠償 請求權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6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相對人今仍未起訴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6號假扣押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案室 查詢結果,目前僅相對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105年度 聲字第2426號聲請保全證據外,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 (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11月17日北院隆文查字第105000682 9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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