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志尚
相 對 人
即
債 權 人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上列
當事人間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6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
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
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6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起訴
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6號假扣押事件卷宗
核閱
無訛,經本院
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案室
查詢結果,目前僅相對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105年度
聲字第2426號聲請保全證據外,均無受理
兩造間之訴訟案件
(含民事簡易案件)、
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11月17日北院隆文查字第105000682
9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