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昇億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羽翔
相 對 人 詩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鼎丞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
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確定,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
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8,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另
相對人所提
反訴經判決
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爰依法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
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
481元,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百分之88,是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7,383元(計算式42,481×0.88=
37,383,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